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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失业保险最新条例“k1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发布于 2023-10-26 13:09 阅读(

本文摘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进其再就业而制订的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进其再就业而制订的条例。下面是由小编共享的《2016北京失业保险近期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用失业保险待遇。本规定所称之为城镇企业,还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 市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确保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成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主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不应与职业培训、职业讲解等低收入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包含:(一)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四)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依法划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按月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应交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交由扣缴。

职工个人不应交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由扣缴。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交纳标准:(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值工资总额的1.5%交纳失业保险费;(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值工资总额的1.5%交纳失业保险费;(三)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交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缴缴费率必须调整时,由市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明确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交纳所得税前茅支,职工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不算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基金计征收、酬劳。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作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丧生的失业人员的祭祀补助金和其布施的未婚、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讲解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开支项目;(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全市专责。失业保险基金必需现金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办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展开监督。现金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出售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划归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作均衡财政收支。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支出、收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发给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遵守缴付义务剩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低收入的;(三)已办理失业注册,并有打工拒绝的。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给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暂停享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新的低收入的;(二)自荐服兵役的;(三)迁居境外的;(四)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有期徒刑收监继续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确保行政部门登录的职业讲解服务机构讲解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中止、中止劳动(聘请)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中止、中止劳动(聘请)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所持交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移往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失业人员开具中止或者中止劳动(聘请)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诉其按照规定享用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该在中止、中止劳动(聘请)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所持用人单位出示的中止、中止劳动(聘请)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注册,合乎发给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发给失业保险金申请。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注册之日起计算出来。工商管理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有期徒刑收监继续执行,被中止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该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注册和失业保险金发给申请。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总计缴付时间确认:(一)总计缴付时间1年以上反感2年的,可以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总计缴付时间2年以上反感3年的,可以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总计缴付时间3年以上反感4年的,可以发给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总计缴付时间4年以上反感5年的,可以发给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总计缴付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剩一年回购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出来,确认回购的月数。

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久不得多达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付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总计计算出来。本市实施个人交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倒数工龄视同缴付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拆分计算出来。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行范围,按照本规定新的参与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行前,按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倒数工龄视同缴付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拆分计算出来。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新的低收入后再度失业的,缴付时间新的计算出来,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不应发给而仍未发给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拆分计算出来,但是最久不得多达24个月。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认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城市居民低于生活确保标准的原则,融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发布后继续执行。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专门从事个体经营、兴学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不应发给的失业保险金重复使用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横跨专责地区移往,失业人员横跨专责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移往。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届满并未试播集或者提早中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倒数缴付的时间,对其缴纳重复使用生活补助金,每剩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久不得多达12个月。

其标准由市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发布后继续执行。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不道德致伤、残废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录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金本人不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明确标准为:(一)总计缴付时间反感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金比例为60%;总计医疗补助金不多达本人不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二)总计缴付时间剩5年反感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金比例为65%;总计医疗补助金不多达本人不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三)总计缴付时间剩10年反感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金比例为70%;总计医疗补助金不多达本人不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总计缴付时间剩15年反感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金比例为75%;总计医疗补助金不多达本人不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五)总计缴付时间剩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金比例为80%;总计医疗补助金不多达本人不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与补助金后,个人及其家庭开销医疗费仍确实艰难的,由本人申请人,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给与重复使用补助金。

但补助金标准不得多达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行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补助金。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发给失业保险金期间丧生的,参考本市工商管理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祭祀补助金。

有布施直系亲属的,发给重复使用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丧生当月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布施人数发给。布施一人的,保险费6个月;布施两人的,保险费9个月;布施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保险费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合乎城镇居民低于生活确保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用本市城镇居民低于生活确保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遵守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监控、公布失业率,制订增进低收入政策;(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税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缴纳展开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主办失业保险工作,遵守下列职责:(一)负责管理失业人员的注册、管理、调查、统计资料;(二)按照规定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没收、缴纳和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派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讲解等低收入服务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获取免费咨询和低收入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其遵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须要经费列为支出,由财政拨给。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继续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审核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展开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移往档案关系,导致失业人员无法享用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金由此给失业人员导致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与失业保险和交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确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展开惩处。第三十三条 不合乎享用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索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归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处索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出示发给失业保险金或者享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区(县)劳动确保行政部门责令其只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向失业人员派发失业保险金的,由市、区(县)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修正,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只得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侵吞失业保险基金的,只得侵吞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划归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继续执行中的明确问题由市劳动确保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说明。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1994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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